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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的定義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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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2-17 14: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希望各位巴打唔嫌我煩,這帖應該是我發的《娛樂條例》的終結版。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張新建給了娛樂場所一個明確的定義和範圍。

娛樂場: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電子遊戲廳、遊藝廳、檯球廳等,凌晨2點必須歇業。

非娛樂場: 酒吧、網吧、桑拿、洗浴中心,凌晨2點後仍可營業 。

註:1.對企業或團體所屬員工開放的一些活動,如機關、工礦企業為自己員工舉辦聯歡會、舞會、卡拉OK演唱活動的場所,不屬於《條例》的管理範圍。

註:2.酒吧、桑拿、洗浴中心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管理,網吧則按照《網吧管理條例》進行管理,所以不在《條例》的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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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2-17 18:05 | 顯示全部樓層
呢d就係大陸o既作風 , 你地唔需要明 , 只要跟住做就得架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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